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瑞祥
賴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瑞祥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伍萬元,及㈠其中新臺幣柒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㈡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㈢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正雄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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