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債權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上列債權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洪文丑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69,092元」,然請求之標的為「新臺幣13,469,0923元」,請查明金額為何並更正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