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93號原告 鄭永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僅敘明經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而未提出該等裁決書,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