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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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50號聲請人己○○
丁○○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之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李月裡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己○○、丁○○、丙○○,相對人乙○○、甲○○、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坤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沈世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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