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 崇鈺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被告鴻發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佩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