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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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1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原銓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許淑琴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宗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慧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票據號碼欄「WG477095」之記載,應更正為「WG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