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醫訴字第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醫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心怡選任辯護人武燕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086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美華書記官張峻偉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賴心怡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於緩刑期間內應接受臺中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兩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廖繼煜 (業由本院另行審結)係位於臺中市○區○村路○段○○○號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診所「路得牙醫診所」負責人及執業醫師;賴心怡係路得牙醫診所牙醫助理,賴心怡任職期間自民國102年1月起至104年12月21日止,賴心怡未具牙醫師、鑲牙生資格。廖繼煜、賴心怡均明知未依法取得「牙醫師」之醫師資格或「鑲牙生」資格,不得擅自執行牙醫診療及固定、裝置假牙之醫療業務,廖繼煜竟指示賴心怡在任職期間逕為病患實施洗牙、整修矯正器及研磨牙齒填充物等醫療行為,違反醫師法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三、處罰條文:核被告賴心怡所為,係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張峻偉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