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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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債權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芙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補蓋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劉芙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