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52號聲請人 許慶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典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397807號之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年利率為何?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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