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游力 (原名 游振南 )被告 游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件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92萬3,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3,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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