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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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8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哲維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而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實值非難;暨衡量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其酒後於日間駕駛汽車,並因此發生車禍肇事,造成車禍對造身體受傷(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經告訴),再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沙交簡字第95
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0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被告本案犯罪時間為109年6月9日,距離被告上開前案執行完畢之103年10月2日,已超過5年,是被告並不構成累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甘股
109年度偵字第18337號被告張哲維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哲維於民國10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0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9年6月8日19時許起至翌(9)日凌晨4時許止,在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附近之紫爵酒店,飲用威士忌酒1瓶後,仍自109年6月9日13時許,駕駛牌照號碼AMG-5278號自用小客上路。嗣於同日14時1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不慎與 詹人宇 (未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騎乘之牌照號碼MVS-9088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車禍,經警據報到場,並於同日14時41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哲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詹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職務報告、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07日
書記官張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