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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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14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黃其明
上列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黃其明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晨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限反訴原告黃其明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