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豫珊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豫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522號判決認為被告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13
5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即附表編號1)、四包(即附表編號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八包(即附表編號2)、六包(即附表編號3)、四包(即附表編號6);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即附表編號4),或係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或係被告供稱係屬他人所有之物,且與被告本案犯罪無關,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聯性,惟均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分別於94年8月17日經查扣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94年9月28日經查扣附表編號3、4所示之扣案物,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522號判決認為被告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135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扣案物,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均自承係自己吸食所用(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522號卷第100頁)。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此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鑑驗報告等各1紙可證。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核閱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判決書及各檢驗報告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聲請駁回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編號5至6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賢 」之男子所有(參見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135號卷第100頁),不論被告係基於何原因持有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客觀上均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顯見本件被告除前開經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135號判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外,另涉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且該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部份,非為上開判決效力所及,且尚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而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第
一、二級毒品予以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案時間│名稱│重量│鑑驗報告│備註│├──┼─────┼─────┼─────────┼──────────┼──────────┤│1│民國94年8│第一級毒品│淨重0.06公克(空包│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本院96訴緝字第135號│││月17日│海洛因1包│裝重0.35公克)│實驗室94年10月14日調│卷第103頁││││││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2│民國94年8│第二級毒品│合計毛重69.47公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本院96訴緝字第135號│││月17日│甲基安非他││管理局94年10月31日管│卷第105頁││││命8包││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3│民國94年9│第二級毒品│驗前總毛重46.3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本院96訴緝字第135號│││月28日│甲基安非他│,鑑驗用罄0.1公克│局95年2月22日刑鑑字│卷第106頁││││命6包│,驗餘總毛重46.2公│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2.19公克)│││├──┼─────┼─────┼─────────┼──────────┼──────────┤│4│民國94年9│第二級毒品│煙草淨重9.9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本院96訴緝字第135號│││月28日│大麻1包│空包裝重1.21公克)│實驗室94年12月14日調│卷第108頁││││││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5│民國94年12│第一級毒品│合計淨重18.8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本院94年度訴字第2255│││月21日│海洛因4包│(空包裝總重5.24公│實驗室95年3月3日調│號卷第51頁│││││克)│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6│民國94年12│第二級毒品│驗前合計淨重1.5406│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102年度執聲字第1349│││月21日│甲基安非他│公克,鑑驗用罄0.0│心102年5月22日鑑定書│號卷││││命4包│047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535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