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三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