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丙○○被告丁○○
乙○○甲○○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乙○○、甲○○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八號刑事判決被告丁○○、甲○○無罪,被告乙○○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