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
戊○○被告萬象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三樓被告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三樓
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四樓之十一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零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萬象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萬象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以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為信用額度,額度內得循環動用,期間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止,並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於授信約定書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嗣被告萬象公司依上開契約向原告分別借款伍拾萬、捌拾萬元及柒拾萬元,期間分別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自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三日止,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止,按月繳息到期一次還本。詎被告萬象公司借款到期無力償還,雖經展延到期日,並調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五,並變更償還方式為按月攤還本息,惟自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無效,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壹佰陸拾貳萬零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借款。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三紙、契據條款變更契約三份、授信約定書五紙(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均同意原告之請求。理由
甲、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亦均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壹佰陸拾貳萬零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乙、假執行之宣告: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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