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弄17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弄17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