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41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竹簡字第41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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