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字第56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有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