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62號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 李文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敬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12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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