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28號
異議人 王道 訴訟代理人 王惠 上列異議人因與 陳錦忠 、 蘇淑惠 等間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485條第1項規定,對本院合議庭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所為命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係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故該條乃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之規定。而查本院上開裁定乃合議庭所為之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異議人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