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李惠讌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秋美 發支付命
令,並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21597號支付命令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44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
44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