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514號
即 被 告 朱發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
8,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