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05年8月8日補繳裁判費
,並無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事,請求廢棄原裁定云
云。
經查,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以抗告人未依105年8月12日裁定
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於105年11月15日以裁定駁回抗
告人之起訴,惟抗告人已於105年8月8日補繳裁判費,有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為證,故抗告人請求撤銷上開駁回起訴裁定,為
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