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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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朴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朴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吳家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家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且依警詢調查筆錄及刑事案件報告書之記載,被告容有構成自首犯行之可能。因此,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合先敘明之。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吳家和前因施用毒品,經依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77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民國102年6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28號、101年度易字第784號等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嗣據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付執行,103年10月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104年3月31日假釋期滿未據撤銷,該有期徒刑視為已執行完畢。吳家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故意,於104年10月18日晚間7時許..
施用該第二級毒品一次。嗣吳家和於同年10月20日上午9時許,行經嘉義縣六腳鄉○○村000號前,適遇警方盤查,過程中於警方詢問是否施用毒品及是否同意接受尿液採驗時,即主動向警方坦承施用毒品,並自願接受警方採集尿液送驗,後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語。
四、爰依與被告犯行相關之證據,並參考被告之陳述、戶籍查詢資料、前案紀錄表,審酌:被告因身染毒癮而施用毒品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獨自一人以打火機點火燒烤上置甲基安非他命之鋁箔紙,復吸入所產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手段;未婚,無子女,父親過世,父母離異,從事臨時工之生活狀況;前有數次竊盜前科之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本件屬自戕行為,無明顯被害人可言;施用毒品,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對於國家社會具有潛在危險性;主動坦認罪愆,應係有心悔改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依被告求刑而為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被告求刑而為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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