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7號附民原告 林文玲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附民被告 李悌琛 訴訟代理人 李發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曾雨明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