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內容「一、......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