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清祿 訴訟代理人 吳俁 律師被告 蔡正興
新座複合材料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昱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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