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正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第63號、第65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正明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第63號、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毒品,經送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依刑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6月8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9、60、61、62、63、6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字、戒毒偵字卷宗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111年度戒毒偵字59號、第63號、第65號(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92號、第6072號、第998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一節,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偵查案號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1已施用香菸1支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92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6日UL/202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1392號卷第84頁)2粉末檢品2包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3號(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072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18公克,因鑑驗取用0.05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1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780號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6072號卷第211頁)3香菸2支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998號)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7日UL/202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998號卷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