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李桂英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桂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桂英(下稱失蹤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其戶籍設於桃園○○○○○○○○○(下稱中壢戶政事務所),其配偶已歿,其子 蒙欽權 則於中壢戶政事務所人員訪查時稱:於伊5歲時即未見過失蹤人,不清楚失蹤人之下落,因失蹤人之子亦不願處理失蹤人之死亡宣告事宜,而失蹤人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仍未尋獲,是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中壢戶政專案清查成果表、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除戶資料、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函覆資料、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函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函查有無失蹤人之死亡通報相關資料,亦均查無失蹤人之任何勞保投保紀錄、財產所得資料、或失蹤人於失蹤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失蹤人為16年1月9日生,自86年9月9日起失蹤,失蹤人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公告之,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上述,失蹤人自86年9月9日失蹤,計至93年9月9日已屆滿
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