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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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林澄鋒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澄鋒為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東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其為清算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呈送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徵得林澄鋒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澄鋒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61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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