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薛楷莉 被告 顏冠得 上列被告顏冠得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366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薛楷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28日具狀撤回對另被告 簡皜宜 之請求,有撤回起訴狀可考)。查其案情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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