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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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3號
103年度訴字第718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10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誠星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張家豪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律師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芳瑜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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