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盈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秀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票款,請提出支票(票號:FA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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