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7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郭茂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保珠 間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