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1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施榮華
被告 葉芷羚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31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
4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585元,及其中新臺幣255,575
元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98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