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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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867號

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 律師

郭俊廷 律師

温宏毅 律師

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被告 謙億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惠瑛

被告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諒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 律師

楊昀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824,82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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