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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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14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苡婞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表。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