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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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14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苡婞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表。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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