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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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28號
原告 李琦瑋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
邱莉軒 律師
被告 邱重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