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
原告 簡安宏
訴訟代理人 張凱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