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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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1號
調解筆錄原告 江道華 被告 陳郁均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9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2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江道華被告陳郁均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江道華被告陳郁均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江道華。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22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江道華被告陳郁均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