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非調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非調字第294號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496號抗告人 翁文羚 相對人 邱閎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閎裕間請求改定監護人及追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103年度家非調字第294、49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足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抗告人僅繳納1,
000元,尚應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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