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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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誠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誠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審酌被告黃國誠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業務,影響商業行政之管理及社會交易安全,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公司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19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