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6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貞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102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102年3月30日與債權人訂有「消費性貸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79,200元,並約定分期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