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60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林群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
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
(見本院卷第17頁)附卷可證。另被告亦以:因戶籍在桃園
,若至本院應訴非常不便,而聲請移轉管轄到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等語(第14頁:本院公務電話)。揆諸規定,本件之管
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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