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黃世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7,145元

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1%

2

240元

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7%

3

28,834元

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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