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49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林佩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三百六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