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49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林佩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三百六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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