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周繼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韋廷 、 林士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周繼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韋廷 、 林士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