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周繼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韋廷林士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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