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554號

聲請人施權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信賢林瑞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明 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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