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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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朝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權章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5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70,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賴惠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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